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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奇虎360公司诉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360败诉,认定腾讯不存在垄断,并驳回了360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一直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而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结果其实并不难预料,主场作战的腾讯赢得干净彻底,而历来以搅局而闻名的360败得彻底干净。虽然广东高院将近5万字的判决是国内较为罕见的说理相对充分的判决,然而,巨头与赢者通吃的结果却是明白无误的。

此案一审尽管已经尘埃落定,但学界与社会各界的争论却刚刚开始。本案中涉及的焦点问题是有四,分别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这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广东高院在原被告举证质证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基础上做出了认定。在这方面,《反垄断法》第12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毫无疑问,这些规定不论定义与逻辑关系如何紧密,在现实中总是不可能细致到某个具体产品,这种极富弹性的规定最终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院。由此可见,反垄断司法案例中最终具有决定性因素的其实并不是看起来无懈可击的概念与法条,而是具体到了法院。

在本案中,广东高院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采取了下列方法:根据需求者对QQ软件及其服务的功能用途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定性分析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同时亦结合考虑供给替代的影响。360方面援引专家辅助人的调查,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社交网络、微博等工具因功能单一、即时性差、使用习惯不同等原因,而应被排除在QQ所在的综合性即时通讯市场之外。该主张的实质是尽量减少QQ软件的竞争者从而提高QQ软件的市场独占性,从而形成法律上的市场垄断。而腾讯公司则反唇相讥,主张MSN、人人桌面、网易POPO、阿里旺旺、米聊、飞信、微博等都具有即时通讯的功能,与QQ都存在竞争关系,所以QQ的“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众多而难以构成垄断市场。以笔者看来,双方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从个人体验与常识来看,QQ软件与其他软件的区别似乎还是比较明显的。最后,法院最终采信的是腾讯的说法,即是胡子眉毛一把抓,把所有相关产品捆绑起来打包处理,最终得出QQ软件本身不能构成独立相关市场的结论,从而奠定了本案的逻辑基础,驳回原告诉求就在预料之中了。表面看起来,这种结论在逻辑上无懈可击,然而这种逻辑上的结论实际上是依靠事实上的认定作为前提,而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实际上属于自由心证,外界是难以猜测的。在中国司法大环境的格局下,法官进行自由心证要受到各方面情况的制约,最终如何得到该结果其实是难以言明。

尽管本案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但其结果则表明了《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反垄断诉讼难以成功的一般情况。从2008年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最终未被法院受理,到2009年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有垄断地位的优势方似乎总是能够左(市场)右(法院)逢源,私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反垄断司法救济的机会真是微乎其微,立法上的模糊固然是问题,然而司法上先例的影响更为巨大。这些案件的结果在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中国市场上赢者通吃恐怕不仅是市场规则,好像也是司法规则!?如此一来,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诉讼巩固其地位,形成法律优势。对于众多中小公司与创业者而言,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在一个赢者通吃的市场中,还能有多少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出现呢?个案虽小,却是一沙一世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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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秉乾

王秉乾

4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王秉乾:男,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建设工程法、英美合同法等,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中国海外工程承包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及其他若干项目。与导师、著名法学家沈四宝教授合著《中国对外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合著《英国建设工程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独著《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概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 )等专著与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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